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做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7 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不小于1.0m有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缷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7.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可不受此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以上。其他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